房東退租不續租須知!租約到期要多早跟房客說不續租?可以提前解約嗎?房東如何保障權益看這邊!
房東提前解約可以嗎?租約到期房東退租、不續租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本篇文章整理房東不續租常見QA給房東房客參考!
Q. 租約快到期了,不續租需要提前多久跟房客說?
A. 當租賃期限快到期應要及早與房客聯繫,建議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或簡訊,先行與房客確認是否續租喔!
不過也要注意,當初在合約是否有針對不續租需要提前多久通知的相關約定,或是否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如果有則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否則有可能要賠上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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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退租、不續租,押金可以全部拿回來嗎?房東可以扣我押金嗎?
A. 原則上,在租約到期或終止,房客返還租屋處時,房東應返還當初支付的押金。
但若在現場點交房屋時,發現房客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保管、使用遭致的損害賠償、還沒結算的水電、管理費等,以及違約金的話,房東是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押金不夠支付,可以向房客再請求支付不足的金額唷!所以實務上,會建議最好可以先結算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等將鑰匙返還同時,跟房東一起將費用清算。
另外,有款項交付一定要留下簽收憑證,避免糾紛發生。需注意若租賃期限到期後,未與房客提出任何表示將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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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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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狀況下,房東可以提前解約?
A. 首先,要先確定當初簽約時,是否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租賃定型化契約第十四點),如果有的話,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可以,但沒有提前通知可能會吃上違約金唷!
如果沒有約定得任意終止,但有以下狀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也可以提前終止: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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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賃契約2020/09/01開跑!房客房東權益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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