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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 仍應申報契稅

2018.09.17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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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徵稽處表示,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的買賣移轉,由於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導致有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照契稅條例規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仍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名義。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所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由於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並不屬於印花稅的課徵範圍。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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