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搜尋結果 搜尋結果:「未辦理保存登記」 新聞(1) 百科(0) 影音(0) 政策焦點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 仍應申報契稅 2018.09.17|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742 關鍵字︰ 契稅未辦理保存登記 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照契稅條例規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仍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所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由於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並不屬於印花稅的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