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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如何扣抵稅額-賣方

分類: 賣屋 /稅費及相關成本 /有哪些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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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除了土地部分可退土地增值稅以外,
還要告訴您!房屋的部分也有扣抵綜合所得稅額的優惠唷!!
與自用住宅用地略有所不同如下說明:

財產交易所得重購扣抵(房屋)

適用要件:
1.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2.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4.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
5.重購之房屋價額必須超過出售的房屋價額。
6.扣抵限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其計算公式: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A)-(B)=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檢附證件:
1.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2.出售及重購之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3.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
4.委建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2.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申請地點:
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機關辦理。

節稅情形:
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所繳稅額。

其他相關規定:
1.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2年內重購樓房乙棟,其中第1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2、3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如該2、3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仍可以適用重購抵稅。
2.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出售自用住宅2棟,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乙棟以上,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額者,原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4.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
5.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係指出售該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6.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為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則無法再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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