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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

分類: 賣屋 /稅費及相關成本 /有哪些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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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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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須於售屋隔年併同綜所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按所得稅法規定,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先採核實認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依各縣市地區比例不同)

例:台北市部分(106年度標準)
(一)台北市政府依「台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6%計算。
(二)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1%計算。
 

自105年1月1日起,
政府實施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
如何知道自己適用舊制或新制呢?如何申報?

新舊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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