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地合一稅(2.0)?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貼心提醒】110年7月1日起,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凡是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都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圖片/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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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6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什麼?
個人及營利事業的課稅方式及稅率有何不同?
一、個人部份
(1) 適用對象:
為了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移轉避稅,修法後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必須課房地合一稅!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2) 報繳期限:
為了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移轉避稅,修法後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必須課房地合一稅!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2) 報繳期限:
下列日期起算30日內:
1.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2.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3.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即簽約日期)之次日。
4.符合視為房屋及土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檢附以下文件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
2.契約書影本。
3.其他相關文件。
1.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2.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3.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即簽約日期)之次日。
4.符合視為房屋及土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檢附以下文件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
2.契約書影本。
3.其他相關文件。
(3) 如何計算:
【先算有多少所得?】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稅基)
※若符合自用住宅相關條件者,課稅所得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
【再算要繳多少所得稅?】
課稅所得(稅基)x稅率=所得稅
(4)稅率計算:
(4 - 1) 稅率:境內居住者
(4 - 1) 稅率:境內居住者
- 持有時間2年以內:稅率45%
- 持有時間5年以內 超過2年:稅率35%
- 持有時間10年以內 超過5年:稅率20%
- 持有時間超過10年:稅率15%
(4 - 2) 稅率:非境內居住者
(4 - 2) 稅率: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時間2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時間超過2年:稅率35%
※非自願因素(如調職) 、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持有時間超過2年:稅率35%
※非自願因素(如調職) 、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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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部份
(1) 適用對象:
為了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移轉避稅,修法後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必須課房地合一稅!
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2) 稅率計算:
為了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移轉避稅,修法後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必須課房地合一稅!
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2) 稅率計算:
【先算有多少所得?】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稅基)
【再算要繳多少所得稅?】
課稅所得(稅基)x稅率=所得稅
(3) 稅率: *修法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1、境內營利事業:
- 持有時間2年以內:稅率45%
- 持有時間5年以內 超過2年:稅率35%
- 持有時間超過5年:稅率20%
2、境外營利事業,依持有時間認定:
- 持有時間2年以內:稅率45%
- 持有時間5年以內 超過2年:稅率35%
- 持有時間超過5年:稅率20%
2、境外營利事業,依持有時間認定:
- 持有時間2年以內:稅率45%
- 持有時間超過2年:稅率35%
- 持有時間超過2年:稅率35%
※非自願因素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稅率20%,分開計稅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註)交易:稅率20%,合併計稅
註:指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以上資訊依財政部賦稅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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