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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買賣房必知的舊制/新制財產所得稅怎麼判斷?

分類: 賣屋 /賣屋常見問題 /稅務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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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年1月1日前取得之房地,才適用財產交易所得稅

買賣房屋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誰適用舊制/新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快來看財產交易所得稅注意事項!

【貼心提醒】
若您所擁有的是『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
110年7月1日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1.0
110年7月1日交易,則適用房地合一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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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4.03

Q. 誰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A.
 ▶︎ 103.1.1前取得者
 ▶︎ 103.1.2~104.12.31間取得,105.1.1後出售且持有超過2年者

(非以上範圍者,110.07.01之後,則適用房地合一2.0!  → 前去瞭解『新。房地合一2.0』
--------------------------------------------------------
 
五月報稅月 房屋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 自住房屋貸款利息扣除
 
 --------------------------------------------------------

Q.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是適用舊制,應該要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核實計算時,又要注意什麼?

一、有資料判斷: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 舉例1: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現在賣1000萬。

〔1000萬-500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單據証明)〕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 (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綜所稅申報=
(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 全部扣除額 X〔5%,12%,20%等(個人累進稅率)〕 - 累進差額


二、無資料判斷: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17%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依照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6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千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2千萬元以上。

除前述區域規定情形外,則可按房屋評定現值並依財政部每年公告「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比率,計算其所得額,不用加成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房屋評定現值 X 依財政部每年公告「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比率

  

Q.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

A.
1、成本方面:
  ▶︎ 取得房屋的價金。
  ▶︎ 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 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天花板裝潢工程等)

2、移轉費用方面:
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3、不得列: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補充】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詳情請參照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以上資訊,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最新資訊為主。

 

若您所擁有的是『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
110年7月1日前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1.0」!
110年7月1日後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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