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搜尋結果 搜尋結果:「變更起造人」 新聞(2) 百科(0) 影音(0) 政策焦點 建築物完成前 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2020.12.26|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494 關鍵字︰ 契稅變更起造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用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一定要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依規定每超過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檢舉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您對房屋稅及契稅核課有任何疑問,請電話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市場快訊 非自行出資、受贈取得新屋 須繳契稅 2019.02.10|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468 關鍵字︰ 高雄市買賣 稅捐稽徵處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該處就該案例指出,此案登記於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是由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是由先生所「贈與」的,因此依契稅條例規定,須由其妻子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稅捐處進一步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