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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 不減土增稅

2017.10.08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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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新制房地時,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二年以內房屋、土地,都屬出售新制房地。

而新制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出售新制房地,應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餘額。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避免重複課稅,出售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取得房地,成本為1,500萬元,2017年7月31日以2,500萬元出售該房地,假設不含土增稅的相關費用為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500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1.房地交易所得額=2,500萬-1,500萬-300萬元=700萬元。

2.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7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

營利事業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若是出售新制房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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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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