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高於預期? 恐是搞錯「免徵」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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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當房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時,一般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均須依法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但符合特定條件的移轉案件,有機會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甚至得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不過,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在移轉土地時,若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有可能會加重買方未來再移轉時的租稅負擔,因此民眾在訂立買賣契約時,買方應審慎考量未來變更用途再轉手的可能性,避免未來須負擔比預期更高的土地增值稅。
入手時申請「不課徵」 未來恐須負擔高額土增稅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移轉農業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民眾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時,若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並非實質免徵該筆交易的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稅務局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中,均有規定土地移轉「不課徵」與「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常使民眾混淆。其中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案件,其實是將該移轉階段已產生的漲價利益延緩課徵,以上述出售農業用地個案為例,若買方在取得該筆土地後,變更農業使用,再將該筆土地移轉給他人,則稽徵機關將會一併課徵前後2筆土地增值稅。
「免徵」土增稅2樣態 僅1類為實質免徵
至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又可分為2種。第1種同樣為延緩課徵,而非實質免徵,以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為例,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該筆土地若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買方後續將該筆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進行移轉,便須負擔前手交易免徵的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樣態,則屬實質意義上的免徵,如各級政府標售區段徵收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可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避免政府須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入手時申請「不課徵」 未來恐須負擔高額土增稅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移轉農業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民眾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時,若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並非實質免徵該筆交易的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稅務局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中,均有規定土地移轉「不課徵」與「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常使民眾混淆。其中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案件,其實是將該移轉階段已產生的漲價利益延緩課徵,以上述出售農業用地個案為例,若買方在取得該筆土地後,變更農業使用,再將該筆土地移轉給他人,則稽徵機關將會一併課徵前後2筆土地增值稅。
「免徵」土增稅2樣態 僅1類為實質免徵
至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又可分為2種。第1種同樣為延緩課徵,而非實質免徵,以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為例,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該筆土地若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買方後續將該筆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進行移轉,便須負擔前手交易免徵的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樣態,則屬實質意義上的免徵,如各級政府標售區段徵收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可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避免政府須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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