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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想改用優惠稅率 這期限得牢記

2021.10.10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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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增稅想改用優惠稅率 這期限得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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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賣房時,須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出售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均符合資格,則可適用10%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省下一半以上稅額。台中市稅務局提醒,如果民眾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欲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卻不慎在申報時未註明清楚,可以在土增稅繳納期限內補提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增稅額少一半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個人出售一般用地時,必須依照前一次取得與出售的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及持有時間,採累進稅率課徵20%至40%的土地增值稅;但若民眾所出售的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達到節稅目標。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的應課稅額差距甚大,若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時,欲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卻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於申報書上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機關將以一般用地稅率進行課稅。

 

申報時不慎未註明? 期限內可補申請

 

即便未於申報時註明清楚,民眾仍有機會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稅務局指出,若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後,想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只要出售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定義,民眾可以在土增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補申請;如果超過繳稅期限,則該筆土地交易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繳納期限又是多久?稅務局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者,如果屬於一般買賣案件,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收到土增稅繳納通知書後的30日內,向稅捐機關提出補申請;若是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次日起的30日內,提出申請,才能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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