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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委管契約新制 12/1上路

2019.10.03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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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日前已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於今年12月1日施行,屆時代管業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日前公告的「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有7大重點,包含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房屋使用限制及處理、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代管業應盡義務與責任、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內政部指出,將來房東與代管業簽訂委管契約時,應注意約定委託管理的項目及期間,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另外,房東仍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押金等事項,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此外,內政部表示,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在房屋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

在代管業的義務及責任上,如在租期屆滿時,應先協助結算費用後再執行屋況設備點交,並通知房東將押金扣除未繳費用後返還賸餘押金;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收受房東支付報酬時,應開立發票或收據。對於代管押金,只能用在租約消滅時抵充房客於租期的欠費或違約金,不得任意動支,以保障房東與房客權益。

租約關係消滅時,內政部補充,該次契約規定代管業應督促房客返還租賃住宅及遷離戶籍;代管業如未於期限內將代收的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或怠於協調處理租賃糾紛,房東得提前終止委管契約。

內政部強調,透過委管契約的公告實施,強化委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代管業如有違反公告的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罰鍰。內政部也已同步公告「委管契約範本」供參考使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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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房東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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