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取「這費用」也要報稅 以免國稅局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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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文/陳曼羚
不少高資產族群喜歡當房東,不但可坐收租金,同時賺取增值,不過國稅局提醒,「租金所得」需申報租賃所得,如果房客解約,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是其他所得,房東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位房東陳先生表示,房客因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因房客未租滿租賃契約所定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不知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租賃所得」是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所得額計算是將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得到的餘額。不過,房東向房客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給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而是房客未依約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之事由所為的給付,屬於「其他所得」,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仍可扣除。
國稅局舉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2022年1至12月,每月租金10萬元、押金20萬元,房客於2022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金收入60萬元,違約金20萬元由押金抵扣,如果未提示租賃收入的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房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2萬元〔60萬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及其他所得20萬元。
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押金,如果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筆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而是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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