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性房產移轉因素 以財政部公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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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持有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稅(新制)適用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20%稅率,應以財政部公告情形為限。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由於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時間在2年以下房屋、土地者,依照稅率20%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依照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7日公告,前述規定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包含:
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然而由於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3、個人由於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個人由於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6、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欲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之20%稅率,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後遭補稅,影響權益。
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然而由於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3、個人由於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個人由於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6、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欲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之20%稅率,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後遭補稅,影響權益。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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