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 買賣雙方須共同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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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日前初審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須共同申報實價登錄,若登錄資訊不實,違反最高可罰15萬元。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修法後買賣案件時,將調整為由買賣雙方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且將依照申報登錄義務人之違法情節對制度影響的程度,修正罰則區分輕重,藉以提升實價登錄的正確和即時性。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買賣權利人在買賣案件移轉登記30日內,須申報土地和建物交易實際訊息,且買賣雙方應在申請移轉登記時,檢附申請書共同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和建物的實際成交訊息。未依規定申報登錄者,主管機關應限期申報實價登錄資訊,違者可以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若申報資訊不實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且限期改正。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買賣權利人在買賣案件移轉登記30日內,須申報土地和建物交易實際訊息,且買賣雙方應在申請移轉登記時,檢附申請書共同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和建物的實際成交訊息。未依規定申報登錄者,主管機關應限期申報實價登錄資訊,違者可以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若申報資訊不實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且限期改正。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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