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 地價稅可享自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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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為鼓勵房東及其他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及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自有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只要承租戶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而公益出租人須在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今年9月25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追溯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
稅捐處提醒,公益出租人應儘速向稅捐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其他相關疑問,可至稅捐處網站查詢,或是撥打該處專線,會有專人為民眾解答。
稅捐處提醒,公益出租人應儘速向稅捐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其他相關疑問,可至稅捐處網站查詢,或是撥打該處專線,會有專人為民眾解答。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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