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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搞錯 小心變成逃漏稅

2017.07.09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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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經出租,就有很多費用和收入產生,房東和房客要怎麼處理這些金流,才恰當且合法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費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所以出租人若為營業人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房東將其所有全棟建物共10戶房屋,隔間規劃成學生宿舍出租,除與學生約定,須按房間定價繳納租金外,每個人每個月還要線納1,500元的管理費給甲房東。因為該項管理費之計費方式,與通常按房屋坪數計價之方式顯然不同,且有每間管理費高於租金違反一般社會經驗之情形。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房東雖精心規劃以其親友設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並做為代收代付管理費的說法,但是,因為出租房屋全棟之區分所有權人僅有1人,並無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該管理組織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置之管委會,房客(即承租人)也不是應繳納管理費之人,管理費繳納義務人還是房東(即區分所有權人)。

國稅局提醒,在房東為營業人之情況下,雙方如約定由房客代其履行繳納義務,仍然是租金的性質,還是要注意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房客如有代房東支付如上述情形之管理費時,一定要記得向房東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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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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