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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遷出 地價稅負差四倍

2017.09.07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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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全戶的戶籍遷出,但卻以為自有房子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事實上,全戶遷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必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申報,致經查獲後不但遭補稅還要處罰。

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無法適用優惠,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的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

住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自用住宅用地內的地址戶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自用地價稅。若不清楚以致戶籍已全戶遷出,可將戶籍再重新遷入,並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於當年度起適用自用優惠稅率。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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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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