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說明書說分明
許多人會選擇『不動產經紀業』(俗稱房仲業)促成不動產交易,而為了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政府特制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在民國88年公布施行。房仲業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並說明,房仲業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後,應即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經委託人及房仲業指派之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始可交由經紀人員向與委託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並請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俟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不動產說明書視為契約書內容之一部分,才能充分保障交易當事人權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另外,內政部也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制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由該等事項之規定,使房仲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時,就交易標的之實際現況、權利關係、契約條件等重要事項,記載於不動產說明書,讓交易資訊更透明,使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皆能充分了解物件資訊,以協助當事人作成正確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避免因認知落差而造成交易糾紛。
不動產說明書,是指產權調查後的書面結果,房仲業者有調查義務,委託人(屋主)也須善盡主動告知的義務,可謂房屋的身分證。透過嚴謹的產權調查,完整記錄房屋產權調查結果,內容包含謄本、地籍圖、周邊重要環境設施、有無信託登記或權利設定負擔、是否位屬不得作為住宅使用的工業區、商業區或其他分區、是否有地籍圖重測、是否位屬山坡地、河川區域等資訊,分別就土地、成屋、預售屋,各有不同的記載內容;另不得記載房價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以避免業者哄抬。因此,房仲業者及買賣當事人應善用不動產說明書來保護自身權益,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另外,內政部也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制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由該等事項之規定,使房仲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時,就交易標的之實際現況、權利關係、契約條件等重要事項,記載於不動產說明書,讓交易資訊更透明,使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皆能充分了解物件資訊,以協助當事人作成正確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避免因認知落差而造成交易糾紛。
不動產說明書,是指產權調查後的書面結果,房仲業者有調查義務,委託人(屋主)也須善盡主動告知的義務,可謂房屋的身分證。透過嚴謹的產權調查,完整記錄房屋產權調查結果,內容包含謄本、地籍圖、周邊重要環境設施、有無信託登記或權利設定負擔、是否位屬不得作為住宅使用的工業區、商業區或其他分區、是否有地籍圖重測、是否位屬山坡地、河川區域等資訊,分別就土地、成屋、預售屋,各有不同的記載內容;另不得記載房價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以避免業者哄抬。因此,房仲業者及買賣當事人應善用不動產說明書來保護自身權益,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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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需經具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之人員審核簽章,且交由委託人審閱同意並簽章後始得使用。
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記載越齊全,買賣雙方風險才會越低。當部分訊息不完整或有誤,卻在交易後才得知實情,恐將發生交易糾紛,損及交易當事人及房仲業者的權益。
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記載越齊全,買賣雙方風險才會越低。當部分訊息不完整或有誤,卻在交易後才得知實情,恐將發生交易糾紛,損及交易當事人及房仲業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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