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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前必知! 房客退租不續租注意事項有哪些?要多久前跟房東說?可以提前解約嗎?

分類: 租屋 /房客篇 /租約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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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要注意的事情好多,如果租約已經要到期了,不續租需要提前多久跟房東說?押金可以全部拿回來嗎?什麼狀況下,房客可以提前解約呢?信義房訊告訴你更多退租不續租的注意事項看這邊~

Q. 租約快到期了,不續租需要提前多久跟房東說?

A. 當租賃期限快到期應要及早與房東聯繫,建議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或簡訊,先行與房東確認是否續租喔!


不過也要注意,當初在合約是否有針對不續租需要提前多久通知的相關約定,或是否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如果有,則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否則有可能要賠上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唷!
 
→ 好文推薦|房東可以進入出租房子嗎?任意帶看、開門進出租屋處小心違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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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退租、不續租,押金可以全部拿回來嗎?房東可以扣我押金嗎?

A. 原則上,在租約到期或終止,房客返還租屋處時,房東應返還當初支付的押金。

 
但若在返還,現場點交房屋時,發現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保管、使用遭致的損害賠償、還沒結算的水電、管理費等,以及違約金的話,房東是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不夠,可以向您再請求支付不足的金額唷!所以實務上,會建議最好可以結算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等將鑰匙返還同時,跟房東一起將費用清算。

另外,有款項交付一定要留下簽收憑證,避免糾紛發生。需注意若租賃期限到期後,未與房東提出任何表示將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 好文推薦|如果以不定期租約續租,有哪些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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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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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狀況下,房客可以提前解約?

A. 首先,要先確定當初簽約時,是否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租賃定型化契約第十四點),如果有的話,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可以,但沒有提前通知可能會吃上違約金唷!

如果沒有約定得任意終止,但有以下狀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也可以提前終止: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關鍵字︰ 不續約租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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