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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簽約需注意事項

分類: 租屋 /房客篇 /圓滿租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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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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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因此口頭契約仍具法律效力,但為避免日後權利受損,最好能簽訂書面契約,正式書面契約是保障房東與房客良好關係的第一步。房客尤其要仔細、謹慎閱讀契約條文,是否有不合理規定。為保障自身權益,請房東出示房屋所有權狀或謄本,確定為所有權人,若為代理人應有所有權人委託處理證明文件,若為二房東應請其出示租賃契約書(提供之身分證影本,最好正反兩面註明「僅供租屋使用不做其他用途」)。要不要報戶籍,要不要公證,及是否作營業使用,都應事前言明;若需報稅則應釐清租賃所得稅的歸屬問題!
 
簽定租約前應談妥事項
租期、租金與租金調幅
前期房客水電、瓦斯、電話之處理
搬入時間確定
租賃設備、相關稅費、管理費、水電 瓦斯費之使用與修繕費用的歸屬
違約或提前解約之處理

 

租屋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土地法第99條規定:「租賃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以交付之擔保金額超過前項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押房租。」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及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關鍵字︰ 簽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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