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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如何退土地增值稅

分類: 買屋 /稅費及相關成本(房貸) /有哪些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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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把台北的自用住宅房屋賣掉後,共繳了40萬元的增值稅,
該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300萬元。

半年後,阿文又在花蓮買了一間自用住宅房屋並由自己遷入設籍完成,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萬元的別墅,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房屋的阿文,是否能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阿文可退回多少原繳納稅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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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5、 37條係指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當然還有一些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範可參考適用要件說明,請看文章底部的圖:重購退稅要件。 

重購自用住宅退還稅款計算公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已繳土地增值稅) ﹦ A
(A如為零或負數,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 A時,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在阿文的例子中,500-(300-40)=240萬元,
比對上面兩點說明,
阿文已繳了4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240萬,可申請全數退還。

重購退稅要件:

重購退稅要件
法令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5、 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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