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兩前提 不動產買賣私契須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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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除持公定契約書(公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外,民眾如另簽訂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私契),並於該契約書上登載收取價款,並經簽名蓋章表示收訖者,仍應依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額。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為憑證稅,不動產買賣經雙方合意書立契約書(私契),並於契約書上登載收取價款,經簽名蓋章表示收訖者,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立據人仍須按收取金額貼(繳)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如果是使用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價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可免貼(繳)印花稅票。
例如,甲有土地1筆1千萬元及房屋1棟3百萬元,與乙簽訂買賣契約書(私契),甲將不動產移轉給乙並收取價金1千3百萬元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內,載明收取金額並簽章,甲應貼(繳)5萬2千元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價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可免貼(繳)印花稅票。
例如,甲有土地1筆1千萬元及房屋1棟3百萬元,與乙簽訂買賣契約書(私契),甲將不動產移轉給乙並收取價金1千3百萬元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內,載明收取金額並簽章,甲應貼(繳)5萬2千元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價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可免貼(繳)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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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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