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土地卻不符自用稅率 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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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某民眾出售其所有的土地,向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稅捐處卻不通過核准,該民眾便申請了訴願。
原來是因為,稅捐處經查發現該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有供營業使用,才否決了他的申請,並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該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位民眾售出的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確實有供營業使用,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依同法第33條規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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