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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看錯 不動產違約金要繳所得稅

2018.06.20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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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導讀

近年來房地產景氣走弱,房地產交易反悔的糾紛屢見不鮮。國稅局提醒民眾,假如與他方訂定房屋買賣契約,因他方反悔不買而沒收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必需要如實申報當年度所得稅。若民眾漏報,可能會被受裁罰。

過去房市景氣好的時候,較常發生的違約情況,多是賣方覺得賣太便宜而反悔,因而產生違約行情。但房價走跌之後,反而較常發生買方覺得買貴了、出價出高了,最後反悔不願買下來。但無論哪一方反悔,通常要付出代價、賠付違約金了事。

國稅局解釋,買賣不動產發生一方違約致買賣無法成立,收受對方給付的訂金或交付的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該筆訂金或違約金如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扣除後之所得額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如果民眾收了違約金卻未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國稅局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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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所得稅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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