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公設地 移轉免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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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財政部已於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將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像是交通用地等,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該縣目前有121件未確定案件可望受惠,減免稅額約200餘萬元。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而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經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79號解釋,認為現行規定違憲,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預告修正草案,將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先前此類土地移轉,已申請復查案件,將來完成修法後,可望免徵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政府預計未來徵收民眾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若現在民眾要出售,依現行規定需先繳完3萬元土增稅才能過戶,但只要另外申請復查,未來修法通過後,符合規定就可拿回原來已繳3萬元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預告修正草案,將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先前此類土地移轉,已申請復查案件,將來完成修法後,可望免徵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政府預計未來徵收民眾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若現在民眾要出售,依現行規定需先繳完3萬元土增稅才能過戶,但只要另外申請復查,未來修法通過後,符合規定就可拿回原來已繳3萬元稅款。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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