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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用建物強制耐震評估 違者罰6~30萬

2019.10.07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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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公告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1999年前領取建照的特定公眾使用建物,包含電影院、百貨公司、小學教室、老人福利機構等,使用樓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位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

台北市建管處表示,應辦理耐震申報之建築物,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辦法規定期間內,應委託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專業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評估,經初步評估結果為無安全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若經詳細評估結果為符合規定者,完成第一次申報後,爾後年度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經初步評估為有安全疑慮者,應進行詳細評估。若評估結果為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在未完成補強或拆除前,應每2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藉以督促建築物所有權人儘速完成改善。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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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耐震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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