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建築法 強制危樓補強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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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強制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依《建築法》規定處罰6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還有,合法房屋一定規模、營業風險高者,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違者可處罰鍰2萬至10萬元。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力有待加強,此次修法除希望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並強制規定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應改善者,應儘速進行補強或重建。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是新建建築物安全,強化設計審查與施工品質,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審查機制,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第三方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提升建築審查品質。
內政部表示,第二個重點是針對既有建築物,強制改善耐震能力。目前已規定1999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的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例如電影院、商場等,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由地方政府主動篩選有高危險疑慮的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若建築物評估檢查結果是有安全疑慮需要改善,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將可處罰6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第三個重點是考量火災等公共安全,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的建築物,若供公眾使用,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若是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可處罰2萬至10萬元。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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