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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避遇惡劣二房東 簽約前3招自保

2019.01.03 | 新聞來源:NOW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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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網友在網路上分享表示,去年6月租屋,住了幾個月後突然被房東趕走並要求解約,後來才知道對方是二房東,與大房東發生糾紛,房子要被收回去。為避免轉租糾紛,專家提供3種自保方式,包含調閱建物謄本查清房屋所有權人,若非屋主所有權人,應要求委託書,以及查看二房東與房東的租屋契約。

日前「爆料公社」一篇租屋的貼文引發熱烈討論,一名網友指出,自己於2018年6月租屋,簽約1年,11月時突然被房東以電話告知「房子有問題要賣掉」,完全沒解釋來龍去脈,就限期一週內搬走,還要求解約,隔沒多久,就收到法院公文,才知道原來和自己簽約的房東其實是二房東,因與大房東發生糾紛,大房東要把房子收回去了。

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因此若上述情形屬實,二房東未經大房東同意偷偷擅自無權出租,房客可依《民法》主張二房東債務不履行,提出民事求償;若二房東自始是謊稱為所有權人或已經得到屋主同意,還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

為預防該糾紛持續發生,劉韋德律師對租屋者提出3點建議,1、房客可透過房屋仲介或自行至地政機關調閱建物謄本,了解房屋所有權人是誰,確認簽約者有無權利出租房子;2、若簽約者非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可請求提出屋主委託書,如果是二房東則可要求出示轉租同意書。

3、簽約之前,若確定房屋所有權人非本人,可請二房東提出跟大房東訂定的租屋契約,留意自己與二房東約定的使用範圍、日期,不應超過二房東與大房東的租約約定,而且要注意二房東與大房東契約內的終止租約條件及是否有「不得轉租」的規定。

 

 

 

 

 

關鍵字︰ 二房東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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