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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未辦權利移轉前 切勿再出售

2018.12.02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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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土地買賣承買人未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又再行訂約出售,被查獲遭受處罰。

該處說明,承買人A,向土地所有權人B承買土地,雙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沒有至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就再將該筆土地出售予第3人C,雙方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原土地所有權人B及承買人C名義,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民眾檢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對A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鍰。

稅捐稽徵處呼籲,土地買賣當事人切勿存有僥倖心態違反相關規定,如經查獲或遭人檢舉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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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土地增值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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