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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收入合住宅法規定 綜所稅得減免

2018.12.03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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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發展社會住宅租屋服務市場,以及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進行轉租及代為管理,房屋所有權人的租金收入,依住宅法規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該局說明,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進行轉租及代為管理,或是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代管予符合使用規定的對象,住宅出租期間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不超過1萬元內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而住宅出租期間的租金所得,可檢據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依租金收入6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先生於2017年4月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出租房屋予乙小姐,每月租金為16,000元,甲先生於今年5月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其原始租金收入為54,000元〔(16,000元-10,000元)×9月〕,在未能提具相關費用憑證的情況下,得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21,600元〔54,000元x(1-60%)〕,而21,600即為租金申報金額。

該局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屋所有權人,申報租賃所得時,須檢附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書、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等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專線洽詢。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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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租賃所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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