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須重申審核 地價稅才得享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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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日前有民眾詢問,繼承母親所遺留的土地,原先是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收到繳款書上的地價稅卻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盼能申請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回覆,繼承而移轉的土地,由於課稅主體的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因此原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也會隨著改變,所以在辦理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得以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和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以上累進稅率,相差為4倍以上,提醒民眾檢視收到的地價稅稅單,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今年9月25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夠自當年度起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和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以上累進稅率,相差為4倍以上,提醒民眾檢視收到的地價稅稅單,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今年9月25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夠自當年度起適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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