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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之修繕應由何人負責?

分類: 租屋 /租屋常見問題 /房屋使用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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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特別約定,租賃房屋修繕應由「房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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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429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租賃房屋的修繕責任除非租賃契約有另外約定由房客負責,否則房東具有房屋設備修繕義務,並且也包含房屋設備消耗品(例如燈泡、冷媒….等),房東不得拒絕修繕。

如果房東應負的修繕責任,卻未於適當的期限內修繕,房客在依契約完成通知程序後是可以自行修繕,並且要求房東償還修繕費用或是在租金中扣除。

 

房東需要修繕時,房客應盡配合義務。

房客除了定期給付房租外,在使用房屋上也必須盡合理使用租賃物的責任,並且房屋設備故障房客需通知房東;另外如在房屋有需要修繕的時候,房客有義務配合房東修繕房屋設備。

 

 

 

關鍵字︰ 修繕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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