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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證」?

分類: 租屋 /租屋常見問題 /專有名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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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證法規定,所謂公證係指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出具公證書予以證明之意。簡單來說公證就是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幫一般的民眾保存證據。公證事務由各地法院公證處或經司法特考合格取得公證人資格之民間公證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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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一定要公證嗎?

公證之事項如有以下情形,經請求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者,則公證書即得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訴訟。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辦理公證可逕向申請辦理即可。

租賃契約不一定要公證,但若發生欠租或租約到期不交還時,若有公證且依上面所述載明於公證書上的話,就能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訴訟,較能迅速解決。
公證租約可強制執行之標的如下:
(1)積欠租金。
(2)租賃契約到期後之交還房地。
(3)押金。

 

 

 

關鍵字︰ 公證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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