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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安心保障服務

分類: 買屋 /信義優質服務 /信義購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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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首創凶宅補償保障服務,補償「最高至原價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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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說明:凡經本公司居間仲介買受領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成屋之立約買方,於保障期間發現所購標的內曾發生符合第三條定義之凶宅事件,並符合本保障服務內容相關條款,且已依規定之方式提出申請者,即由本公司依本保障服務內容履行保障責任。
 
二、保障範圍
(1)物的方面:須下列二項同時符合
1.保障標的使用用途為住宅且實際做住宅使用者。
2.買方該次承買標的之主建物、附屬建物範圍及其他專用部分,均屬保障範圍,惟不包含車位、電樓梯間,與該棟建築物或社區之共用部分。
(2)時的方面:於保障範圍辦理保存登記完成後至簽約日前,曾發生第三條各款所稱之情事。
 
三、凶宅事件定義
買方承買標的之保障範圍曾發生下列情事者:
  (一)  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自殺且因該自殺因素不治死亡。
  (二)  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遭他殺且因該他殺因素不治死亡。
  (三)  保障範圍內曾有自然人意外死亡未經發現,並陳屍於保障範圍內超過七日以上。
 
四、保障申請與協調期:
  (一)  申請方式:當買方發現保障範圍有第三條各款所稱之情事,應提供相關人證及物證,通知本公司,並偕同本公司人員協同查訪確認。
  (二)  本公司接獲申請後,買方應配合本公司發函通知賣方協調處理,並親自或授權代理人到場進行協調,如自申請日起逾二個月未獲解決,買方即得請求依第六條條款辦理。
  (三)  如買方有二人以上,應共同申請。
 
五、保障期間
自買賣雙方完成簽署「履約保證結案單」結案日期之次日起算一年內。
如未承作成屋履約保證者,或買賣雙方任一方因故未簽署結案單時,則依不動產買賣契約實際點交日之次日起算一年內。
 
六、保障方式
買方所承買之物件,如曾發生第三條各款所稱情形,並符合本保障內容條件時,買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凶宅事件發生於交屋日前十年內,買方應依下列保障方式擇一申請:
   1.買方得請求本公司返還該次交易所給付之自備款及已付之購屋貸款本金,並代償購屋貸款餘額,惟買方須同意並配合下列事項:

           i.    交付權狀正本予本公司保管,並將該物件依買賣價金設定抵押權予本公司。
           ii.    物件由本公司負責管理使用收益。
           iii.    配合簽立授權書,授權予本公司所指定之人處理轉售事宜,轉售價格由本公司決定,直至轉售予第三人止,惟如轉售逾二年仍未售出,即由本公司依原價購入。
           iv.    轉售成交時,買方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及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v.    如轉售成交,其所得價金除清償原有金融機關借款外,餘均歸屬本公司。

   本公司代償範圍,僅限於買方因原購屋時辦理之貸款,不含買方增貸及其他借款,且代償款項與返還之自備款及本金合計,以原買賣總價範圍為限。
   本公司轉售期間,買方另行買賣房屋,如有因涉及本物件之持有而牽連所生之任何稅費,概由買方自行負擔。

   2.由雙方合意之不動產估價師或估價師公會依成交日之正常合理價格進行價值減損估價,由本公司依據估價結果補償予買方。
   3.以相當買方所支付服務費10倍之金額予以補償。

  (二)  凶宅事件發生於交屋日前十年以上,買方應依下列保障方式擇一申請:
   1.由雙方合意之不動產估價師或估價師公會依成交日之正常合理價格進行價值減損估價,由本公司依據估價結果之半數補償予買方。
   2.以相當買方所支付服務費5倍之金額予以補償。
 

詳細辦法,請參考信義房屋購屋保障約定書

 

 

 

 

 

關鍵字︰ 凶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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