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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賠錢 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2021.09.23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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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賣房子賠錢 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賣房子賠錢 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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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對納稅人而言,是出售房地產時不能忽略的成本之一。國稅局提醒,雖然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僅針對賣房獲利部分課徵所得稅收,不過即便民眾賣房「賠錢」,仍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否則可能會被處最高3萬元以下的罰鍰。

自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起上路後,民眾如欲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需就「房屋」及「土地」合併後的實際出售總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的獲利部分,申請報繳所得稅,並依照其持有時間,適用15%到45%不等的稅率。

沒賺就不用報稅? 小心吃罰鍰

高雄國稅局指出,部分民眾因認為房地合一稅僅需就賣房獲利繳納所得稅,故在出售房屋虧損時,誤以為不用辦理申報,導致遭處罰鍰。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14條之5規定,適用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人皆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的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依照規定申報者,依法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如吳先生於2018年1月購入一間房,當時取得成本為800萬元,
隨後因無力繳納銀行貸款,在2020年6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出金額為400萬元。

吳先生賣屋虧損,便誤認該筆交易因沒有獲利,無需申報,
經國稅局查核後,吳先生即因未依照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遭處1,500元罰鍰。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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