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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取違約金 應申報其他所得

2017.11.27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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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在出租房屋時,難免為遇到房客中途解約、進而沒收房客押金的情況,對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未中途退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房東們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台北國稅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

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的代價,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雖仍可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但並不適用財政部頒定的43%費用率。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的房租,仍算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的押金就是違約金,為其他收入,請納稅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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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違約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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