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限貸令 12/7前已申貸者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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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央行採行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投下房市震撼彈,不過稍早前發布解釋表示對於借款戶於12/7(含)前已申請之貸款案件,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借款戶於12/7 (含)前,已向金融機構提出正式之貸款申請書,並經金融機構錄案辦理者,均得適用修正前規定。金融機構仍應依相關授信法規、原則及其內部規範,覈實決定貸款條件。
並表示以借款戶申請時點為基準之理由有四點;
(一) 鑒於金融機構內部核貸程序長短、繁簡不一,為免因此造成借款戶適用法規之差異,致生紛爭,給予相關作業之緩衝。
(二) 實務上借款戶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時,雙方對貸款條件已有初步共識,為避免衝擊借款人原有之財務規劃,允宜適用其申請時之規定。
(三) 本項措施旨在控制金融機構信用之健全穩定,並非在影響既往之貸款案件。
(四) 以申請時點為基準,不影響本項措施之執行效果與長遠政策目的。
央行重申12/8採行之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並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且對於本規定修正生效前之案件已有過渡規定,並無溯及既往之情事。
(一) 鑒於金融機構內部核貸程序長短、繁簡不一,為免因此造成借款戶適用法規之差異,致生紛爭,給予相關作業之緩衝。
(二) 實務上借款戶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時,雙方對貸款條件已有初步共識,為避免衝擊借款人原有之財務規劃,允宜適用其申請時之規定。
(三) 本項措施旨在控制金融機構信用之健全穩定,並非在影響既往之貸款案件。
(四) 以申請時點為基準,不影響本項措施之執行效果與長遠政策目的。
央行重申12/8採行之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並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且對於本規定修正生效前之案件已有過渡規定,並無溯及既往之情事。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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