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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客來台買房 不得出租

2020.06.30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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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規定中國人在臺取得不動產後應自住使用,不得出租。

    依規定中國人在臺取得不動產後應自住使用,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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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案件數逐年增加,違規情況也漸趨頻繁,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今年稽查時,發現有中國民眾於取得不動產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已違反法令,因此市府依法報請廢止許可。

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不論中國人或中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

截至2020年第1季,內政部列管已許可的案件數為597件,依規定中國人取得不動產後應自住使用,不得出租,且每半年定期稽查。另外,中客在台置產登記完畢後滿3年才可移轉過戶,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台中市地政局長吳存金強調,一旦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市府將制止並廢止其許可,同時通知當事人限期於1年內移轉,如屆期仍未移轉,市府將對其不動產逕為標售,呼籲在台中置產的中國人民及中資法人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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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內政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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