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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報稅誤區 無所得不申報恐受罰

2020.02.11 | 新聞來源:NOW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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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合一稅實施多年,仍有民眾未能清楚相關規定,認為無所得不用...

    房地合一稅實施多年,仍有民眾未能清楚相關規定,認為無所得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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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房地合一稅已實施幾年,但仍有消費者因對稅制的不了解而未能符合規定,比如說,有些屋主虧損出售,誤以為沒有所得就不需要申報,以及不清楚土地出售是否要申報,一小心恐會受罰鍰處分。

信義代書表示,房地合一稅於2016年1月1日後實施,該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以及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內者,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主動申報所得稅。根據規定,持有不到一年出售,要課45%的最高稅率;超過1年,未逾2年課35%;超過2年、未逾10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則課10%。

雖已實施數年,仍有民眾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不符合規定。日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稿指出,發現納稅義務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誤以為無交易所得就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遭受罰鍰處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

信義代書提醒,也有部分民眾以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就無須繳納所得稅,房地合一課徵稅負計算公式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論房屋和土地出售所得都要課稅,必須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針對餘額部分來課徵所得稅,其中的房屋和土地都必須依實價課稅。

舉例說明,陳小姐於2016年6月購買電梯大樓三房,購入成本為1300萬元,於2017年以2000 萬元出售時,繳納自用土地增值稅10萬元(土地漲價100萬元計算),以及因取得或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為150萬元,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計算 如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成交總價20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1300萬元-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50萬元=550萬元,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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