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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售屋所得屬舊制者 應併入綜所稅申報

2020.02.01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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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是2016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新制)。

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未核實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將另處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民眾出售房屋時應判斷各自情形屬於新制或是舊制,並依照相關規定如實申報。納稅義務人若有未依法申報情況,除須補稅外還將會有罰鍰處分;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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