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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釋出租約未到期卻要轉租的房屋 小心風險

2019.11.01 | 新聞來源:NOW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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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租下別人租約未到期的房子前,得要確認原始租約有無加註不得轉...

    要租下別人租約未到期的房子前,得要確認原始租約有無加註不得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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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社團經常見到「拜託救救我的押金,租約未到期,但因個人因素,尋找房客轉移租約」的類似發文,不過專家提醒,要租下別人租約未到期的房子前,得要確認屋主是否知情,以及原始租約的金額、有無加註不得轉租,否則可能發生二房東加價出租、沒轉交租金給屋主等情形,更嚴重甚至會被迫搬離,賠了夫人又折兵。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租屋市場實務上常見因故欲提前解約的情況,租客通常會與房東協議幫忙找下一位房客,以利拿回押金,不過確實也有人為了救回押金而選擇轉租、成為二房東,不過對新租客來說,風險在於可能租金高過實際租約金額,甚至發生繳了房租但二房東沒繳給屋主、被迫搬離等。

為預防類似糾紛發生,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二房東雖不違法,但必須遵守《民法》443條規定,新房客在租屋前,可要求二房東出示原始租約、屋主轉租同意書,確認二房東有無資格出租及合約是否有「不得轉租」等字樣,若未經允許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屋主有權終止契約;同時需留意自己與二房東的租約使用範圍、日期,不應超過二房東與原房東的租約約定,且要注意租金金額和繳納方式。

劉韋德進一步表示,如果房客發現二房東未經屋主同意,偷偷擅自出租,而且導致被迫搬離,房客可依《民法》主張二房東債務不履行,提出民事求償;若二房東謊稱已經得到屋主同意,還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

 

 

 

 

 

關鍵字︰ 租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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