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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 為契約訂立之日

2019.02.02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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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要如何認定,及應於何時申報。該局指出,財產的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無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雙方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時,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故贈與稅的報繳,須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於2018年12月1日贈與乙不動產並訂立契約,該筆不動產欲於2019年1月31日前辦理移轉登記,則甲應於2018年12月1日契約訂立時,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遇有上述情形,應於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如實申報。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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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動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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