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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鬆綁!120公尺以下高樓 免施環評

2018.04.13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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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日前公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配合都市發展及建築技術提升,正式放寬高樓建築應實施環評的高度為120公尺以上,未來也不再以住宅或商辦用途、樓層數來認定。

過去環評規定,高樓建築中住宅樓層達30層以上或高度100公尺以上、商辦樓層20層以上或高度70公尺以上,需要環評,此次修法,未來不論商辦或住宅一律放寬為120公尺以上,而不以樓層認定。

環保署表示,這次修正的內容多,包含明定開發行為「興建」及「擴建」定義,且未來不以挖填土石方來認定是否實施環評。並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宣示「特定農業區」應儘量避免變更使用,環境敏感區位「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修正為「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範圍約增加10萬公頃。。

而礦業將新增納入環評標準,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業權申請展限,將與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擴大核定礦業用地標準一致,只要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除石油礦及天然氣礦外,都應實施環評,但礦業權到期日前10年內原礦業用地經環評審查通過者,申請展限可免實施環評。

並新增開發行為類別,位於山坡地的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另新標準加入「高雄氣爆條款」,嚴管天然氣或油品管線及都市土地的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應實施環評標準,把天然氣或油品管線鋪設長度,從50公里以上,縮短為都市土地5公里以上、非都市土地30公里以上,並將「天然氣貯存槽」開發行為納入應實施環評項目。

環保署指出,這次修正標準重點有的加嚴、有的放寬,鬆綁部分,包括為鼓勵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利用既有的圳路或其他水利設施的水力發電系統,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者,都可免實施環評。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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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環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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