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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屋須依營業用稅率課房屋稅

2018.09.08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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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徵稽處表示,日前有房屋承租人來電詢問,若將所承租之原供住家用房屋的部分樓層,改作為背包客的日租套房,是否會對屋主的房屋稅相關稅負造成影響。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此回應,房屋的經營型態若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是渡假住宿服務相關的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出租服務的房屋無論是自有或是承租者,皆須按照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說,稅負會較高。

稅稽處進一步說明,房屋若有使用情形的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而未申報因而有漏稅情形者,除了須補繳應納稅額外,也將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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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房屋稅日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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