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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取得土地 得申請不課稅

2018.09.01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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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與全體繼承人的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若以繼承方式辦理所有權登記,而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登記者,稅務局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限期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得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土增稅。

如逾期申報,將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的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的土地再行移轉者,則將直接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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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土地增值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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