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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房予人營業用 仍須課綜所稅

2018.08.12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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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無償提供房屋給予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即使未收取租金,仍應當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經主管機關查明確認是無償,且不是提供做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其餘各案皆應當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稽徵所補充,該法中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得以免除設算租賃收入的要件有兩個: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兩要件缺一不可。

因此若民眾個人房屋無償提供予公司使用,由於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即使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仍不符合第二要件,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繳納稅款。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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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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