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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交易安全 登記時需檢附「專共用圖說」

2018.06.03 |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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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房地產的交易安全,內政部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於103年3月12日後申請建照執照者,於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必須檢附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範圍詳細的「專共用圖說」,作為建物測量及登記依據。

「專共有圖說」即為大公、小公、專有等圖說,所謂「大公」、「小公」是對公共設施常用的說法。「大公」指的是地下防空避難室、管理員室、門廳、發電機室等由全體住戶共用的公設;「小公」指的是每一層樓的電(樓)梯間、通道、走道等,僅由同一樓層住戶;另「專有」是指建物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的部分。

新莊地政事務所主任林泳玲表示,住戶對於公設使用的權利範圍,與建物第一次登記時所登記的「共有部分」範圍密切相關,為了確立明確的建物產權範圍,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規定於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就要檢附經經建管機關核備的專共用圖說的。 

倘若該圖說上的共用部分未標示為區分建物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的範圍時,登記機關則將認定該共用部分為全部共有。但圖說上如有明確標示區分建物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之範圍時,則登記機關則將依其標示之範圍及分配文件,分別獨立編列建號辦理測量及登記,以確保各共有部分產權清楚明確。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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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建物專共有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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