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房地合一2.0 發揮加乘效果 台北市財政局長陳家蓁於座談會中指出,現行房屋稅條例針對持有多戶非自住房屋者,授權地方政府可依照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最高稅率可到3.6%,而全台目前僅有台北市自2014年起按最高稅率3.6%課徵,對降低囤房略有成效,若搭配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所得稅2.0制度,將可發揮加乘效果。另在稅基部分,因地價稅稅基評定已由3年調整為2年,往後房屋稅基是否配合一致性檢...
稅捐稽徵處說明,該自治條例所訂的租稅優惠包含地價稅及房屋稅,社會住宅以興建購買方式興辦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者,地價稅按原適用稅率減徵80%,房屋稅稅率則比照自住用稅率減徵至1.2%。至於公益出租人部分,地價稅可按自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原已規定可享1.2%自住用優惠稅率。 稅捐稽徵處強調,由於該自治條例訂定的目的是鼓勵業者參與興辦增加社會住宅供給,並鼓勵屋主將住宅出租...
財政部指出,為明定適用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規定的要件,同時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房屋稅徵收期間,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分別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該基金會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徵房屋稅。但因為基金會取得該房屋後,未即時申請減免,經輔導後才提出申請,依規定應自申請之當月份起減免,申請日以前月份,仍要課稅,因此該基金會會收到申請前月份之稅單。 該處提醒,房屋稅條例第15條有多項可申請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情況。納稅義務人可自...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而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經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79號解釋,認為現行規定違憲,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預告修正草案,將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區段徵收區或重劃區內的土地,在辦理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作原來的使用而無收益時,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辦理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土地應由主管地政機關列冊送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地價稅,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但如辦理期間,仍可作原來使用之土地(例如:仍為自用住宅並未拆除)則無法免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土地,往往公告地價會隨之調高,提醒民眾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