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2016年元旦之後取得的房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內的房地,於2016年1月1日之後出售者, 除非符合免申報規定,都應繳納房地合一稅。住商不動產企畫研究室經理徐佳馨觀察到,常見對房地合一稅混淆的狀況包括許多人誤以為要申報,但其實售出的房地是在2016年以前取得,適用舊稅制;也有人將房子賣完,誤以為煩瑣的工作告一段落,卻忘記30天內應申報納稅;另外,也有人在申報時列舉裝潢等成本,卻遭國稅局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所述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租稅優惠條件: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是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6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2017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A房地,並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60萬元;甲君於2019年8月以1,000萬元買進B房...
信義代書表示,房地合一稅於2016年1月1日後實施,該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以及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內者,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主動申報所得稅。根據規定,持有不到一年出售,要課45%的最高稅率;超過1年,未逾2年課35%;超過2年、未逾10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則課10%。雖已實施數年,仍有民眾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不符合規定。日前財政部高雄...
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未核實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將另處罰鍰。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民眾出售房屋時應判斷各自情形屬於新制或是舊制,並依照相關規定如實申報。納稅義務人若有未依法申報情況,除須補稅外還...
官員指出,房地合一稅指的是2016年1月1日上路的房地交易所得稅新制,施行至今已3年多,若是交易近年取得的房屋,無論有無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都有義務主動申報。不過有3例外情況是不用申報的,第一種是已在投入農業中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一併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第二種情況是經政府徵收或價購的土地,收歸公有的情況,雖屬於移轉性質,但是並不向納稅義務人施加申報房地合一稅義務。第...